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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0.1 鋼結構工程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的鋼結構工程施工資質,施工現(xiàn)場質量管理 應有相應的施工技術標準、質量管理體系、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,施工現(xiàn)場應有經 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、施工方案等技術文件。
3.0.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,必須采用經計量檢定、校準合格的計量器具。
3.0.3 鋼結構工程應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施工質量控制:
1 采用的原材料及成品應進行進場驗收。凡涉及安全、功能的原材料及成品應 按本規(guī)范規(guī)定進行復驗,并應經監(jiān)理工程師(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)見證取樣、送樣;
2 各工序應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質量控制,每道工序完成后,應進行檢查;
3 相關各專業(yè)工種之間,應進行交接檢驗,并經監(jiān)理工程師(建設單位技術負責 人)檢查認可。
3.0.4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應在施工單位自檢基礎上,按照檢驗批、分項工程、 分部(子分部)工程進行。鋼結構分部(子分部)工程中分項工程劃分應按照現(xiàn)行國家標 準《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(tǒng)一標準》GB 50300 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鋼結構分項工程應 有一個或若干檢驗批組成,各分項工程檢驗批應按本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進行劃分。
3.0.5 分項工程檢驗批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 主控項目必須符合本規(guī)范合格質量標準的要求;
2 一般項目其檢驗結果應有 80%及以上的檢查點(值)符合本規(guī)范合格質量標準 的要求,且最大值不應超過其允許偏差值的 1.2 倍。
3 質量檢查記錄、質量證明文件等資料應完整。
3.0.6 分項工程合格質量標準應符合下列規(guī)定:
1 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均應符合本規(guī)范合格質量標準;
2 分項工程所含的各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。
3.0.7 當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本規(guī)范要求時,應按下列規(guī)定進行處理:
1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構(配)件的檢驗批,應重新進行驗收;
2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,應予以驗收;
3 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,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 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檢驗批,可予以驗收;
4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、分部工程,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使